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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兇豈可測字定?

    據(jù)《清稗類鈔》記載,清代大學士張之萬微居時,有一次到杭州游玩,看到一個測字攤,他也前去測字。抓到一個紙團后,打開一看,原來是一個“死”字。他大驚失色,想把紙團丟了就走,測字先生忙叫住他,問他準備測問什么事情,張之萬回答,說是問科名。測字先生把字端詳了很久,就提筆把“死”字的一鉤抹去,并在旁邊批上“癸卯一人”四個字,接著拱手祝賀說:“此字大吉,癸卯年你當大魁天下”。第二年正好是癸卯年,張之萬果真考中進士,后來官至吏部尚書,體仁閣、東閣大學士。 

    這件事是否真實,我們暫且不去管它。它說明了一個問題,吉與兇是相互對立但又和諧地統(tǒng)一在一起的,它們之間可以相互轉(zhuǎn)化,這就是辯證思維。
 
    測字是一種宗教文化活動。在我國古代宗教中,包含著豐富的辯證法思想,如《易經(jīng)》中就包含著對立的觀念,人類社會的一切事物都被賦予陰陽兩種相互對的特性,并用陰爻和陽爻來表示,以此而演成八卦和六十四卦。測字也不例外。測字理論認為,測字時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,不能一概而論。字、事、人之間存在著一定的聯(lián)系,字同事不同,結(jié)果不同;事同字不同,結(jié)果不一樣;同樣的字去問同樣的事,但問的人不一樣(寫的字雖然是一個字,但寫法不一樣),結(jié)果也不同。有時候同一個人就同一個字問同一件事,由于背景的不同,結(jié)果也不一樣。因此,在測字中很強調(diào)變通,靈活機動,而忌死搬硬套。
 
    在測字中,不是字決定了事的結(jié)果,往往是事決定漢字如何拆解,因此所測問的事不同,即使是同一個字,也會有不同的分拆和解釋方法。比如說同樣是一個“也”字,如果測問年齡,可以把它分拆成“三十一”;如果測問遷動,則用加字法,解釋為“馳則無馬”,預示不能遷動。同樣一個“鳧”字,如果問官司,則為兇兆。因為鳧字為梟神頭、白虎腳、勾陳身、螣蛇尾、四兇齊犯。如果問婚姻,則成吉兆,因為字象夫妻交泰之象(鳥在巢中)。
 
    同樣的事情用不同的字去測,結(jié)果會不一樣,這個很容易理解,因為同樣的字都有不同的拆解方法,何況是不同的字呢,當然結(jié)果會相差得更遠。有時候會出現(xiàn)這樣的情況,同一個人就同一事情用不同的字去測,結(jié)果會一樣,或者不一樣,甚至完全相反。但就一件事而言,最終產(chǎn)生的結(jié)果只有一個,這就是測字所不可能克服的矛盾,從這一點上說,測字也是不可相信的。在其他術(shù)數(shù)活動中也存在著這種現(xiàn)象,比如說算卦,你就同樣的事情在不同的時間找同一算命先生去算,肯定會得到不同的結(jié)論,為了回避這種矛盾,《周易》中規(guī)定了“初筮告,再三瀆。”即占第一次卦就宣千結(jié)果,如果接二連三地占卦,就是對易卦的褻瀆,它當然就不會靈了,這個原則也適用于測字,成為避免矛盾的一種手段。